2007年9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应当克服无罪案件恐惧症
苗勇

  检察官是忌讳无罪案件的,发生了这样的案子,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,都感到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。因为,同事会认为你工作能力不强、业务不精;领导会以为你审查不够深入细致,责任心有待加强;上级还要在各类报表上反映这个似乎很不光彩的数字:某某检察院有几件无罪案件。于是,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,检察官很容易患上“无罪案件恐惧症”,惟恐这类案件在自己手上发生。
  我以为,这样的恐惧症是相当有害的,十分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。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,一是在办理案件中,稍有一点疑问,就惟恐法院判无罪,不敢大胆决策,结果放纵了一些犯罪。二是固执己见,不愿承认已经发生的错误。
  其实,许多刑事案件无论在事实上,还是在适用法律上,常常是存在争议的,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。如果一有不同意见,就先放一放,或者简单地“疑罪从轻、疑罪从无”,往往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后果。首先,在事实的认定上,要完全还原客观真相,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。我们只求得法律的事实真相,只要事实基本清楚,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为了做到万无一失,一些患上无罪案件恐惧症的检察官,过于小心谨慎,纠缠于枝节,这样势必严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。
  其次,有一些案件,由于客观行为具有刑法上的非典型意义,必然产生寻找法律依据上的困难,带来定性上的争论。于是,尽管检察机关内部能够形成多数人意见,但是,怕审判机关有不同看法而不敢起诉。
  再说说固执己见,不愿承认已经发生的错误。由于恐惧无罪案件的发生,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后,由于证据发生了一些变化,或者定性上存在疏漏,办案人员仍然不愿意承认错误,坚持自己的看法,非要使案件获得有罪判决不可。这样全然不顾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,要将自己的成绩建立在错误之上,岂不哀哉!
  很显然,这样的恐惧症最终的结果,很可能使案件被错误处理了,彻底违背了检察机关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。检察官存在的本身价值,就是确保所有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,无罪案件恐惧症显然是与这个价值直接冲突的。因此,我们必须坚决克服这样的不正常的心理状态。
  要克服这个恐惧症,首先自身必须对无罪案件有一个正确的看法。应当明白,无罪案件和错案是不可以简单等同起来的。错案只是无罪案件中的一部分,有相当一部分无罪案件并非属于错案的范畴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不属于错案的无罪案件,其发生是很正常的。
  其次,上级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统计无罪案件,不加区分地将此类无罪案件与错案混在一起,反映在情况通报上。这样的做法,本意上是为了促使大家增强质量意识,动机很好。但是,实际的效果很差,加重了不少检察官的无罪案件恐惧症。
  当然,上述论述并非是简单地以为无罪案件无关紧要。如果一个无罪案件是由于承办人的疏忽所造成的,那就是错案了,必须高度重视,并努力加以杜绝。因为,错案的发生是没有客观原因的,而是承办人主观上的问题所导致的结果,是完全不应该出现的情况。因此,我们要高度关注的案件,决不能笼统地定在无罪案件上,而应当是错案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准确把握错案标准,对于无罪判决的案件,进行深入调查研究,找出其中的不应当发生的案件来,认真分析原因,反思其中的问题,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,使大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,避免今后重复出现这样的问题。这才是对待无罪案件的科学的态度。
  (作者为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)